城鎮失業人員失業證辦事指南
一、辦理依據
《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》(勞動保障部令第10號)
二、辦理范圍
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勞動年齡以內(16周歲—退休年齡),有勞動能力,有就業要求,目前無業的非農業戶口人員。
三、辦理內容
(一)申請材料:
(1)戶口簿
(2)居民身份證
(3)證明本人經歷的有關材料(如學歷證、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)
(4)社區居委會開具的未就業的證明等資料
(5)近期免冠照片二張。
(二)辦理程序
申請人員向戶口所在社區保障工作機構提交申請材料,社區保障工作機構審核發證。
(三)辦理時限:
經審核符合條件的,當場發證。
(四)收費情況:
不收費
四、辦理機構:
申請人戶口所在地街道(鎮)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或其他指定辦理機構。